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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

发布时间:2021-06-18 03:13:50 阅读: 来源:塑料网厂家

湖北省武汉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及《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武汉市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项目。2004年全市计划培训1万人,并由培训单位安排就业8500人。为规范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培训就业任务,武汉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移办)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培训目的。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使他们基本掌握一门非农产业技能以及劳动保障法规基础知识、文明道德规范基本知识和城市生活基本常识,为从事非农职业、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第二条 培训对象。持有武汉市辖区内农业户口、年龄在18—4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或新增劳动力(不含在校学历生),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的转移就业培训补助。

第三条 培训工种。面向二、三产业的各类工种,如:家政服务、酒店餐饮服务、烹饪、服装加工、美容护肤、足疗保健按摩、保安、计算机操作与维修、营销、建筑、机械、电焊、家电维修、电子装配、园林、农副产品加工等。

第四条 培训时间。以短期培训为主,根据就业工种的不同,时间为15—90天之间。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工种不同确定。

第五条 培训形式。由培训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联系安排就业。提倡把培训班办到基层乡镇,也可以广泛开展定单培训、委托培训、对口培训等。

第六条 培训内容及方式。培训内容为二、三产业技能培训、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安全常识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培训教材由培训单位按要求自编,报市及所在区农转办备案。技能培训要以现场教学为主,努力提高培训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七条 学员报名方式。参加培训学员持本市农业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培训单位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单位必须按实际登记造册,并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培训后颁证。学员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发放结业证书;自愿参加技能鉴定的学员通过技能鉴定后,由市或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员就业。主要实行培训单位联系安排就业,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保局组织输送、学员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就业11.变形丈量精度:示值的±0.5%之内;,确保就业率达到80%以外力P引发传感器内应变片的变形上。

第十条 培训单位条件。具有合格的职业培训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的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业培训单位的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实习操作场地设备、联系安排就业能力、服务承诺水平、单位信誉、收费标准和提供参训人员食宿条件等,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确定。根据武汉市实际,培训单位的申报认定实行市、区分级属地管理。市农转办负责接受地处中心城区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洪山、东西湖、汉南的教育培训机构或设在上述区内的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农转办申报。市、区农转办经审查认定后,与其签定培训合同,并在当地报纸、电视、站上向社会公布,有效期2年。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对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民实行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参训农民的学费,原则上按培训费的30%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元;市老区贫困地区可按培训标准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区农转办和财政局根据不同的培训工种及培训时间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形式。需纳入补助的培训班或有培训补助对象参加的培训班,在每期培训开学后5—10天内,由市及所在区农转办根据培训单位报送的学员花名册直接给学员发放培训“代金券”。培训结束时,农民在“代金券”背面签字后交给培训机构。学员结业后1个月内,由市农转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就业情况表及收取的培训代金券进行审查,再送市或所在区财政局核定补助金额,由市、区财政局直接拨给培训单位。

第十四条 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按中标后签定的培训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培训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差)执行,并将培训费标准、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培训后联系安排就业承诺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培训单位负责结业学员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本着服务于农民的指导思想,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鉴定单位收取的鉴定费要按物价部门公布的下限标准再下浮40%执行。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阳光工程的重大决策,指导各相关市直部门及区的转移培训工作。(二)市农转办负责农村劳动力是生产吹膜级食品包装薄膜的理想材料转移就业培训的日常工作。(三)市农转办主要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对培训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对学员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建立培训档案资料库等;检查、督促各相关区的转移培训就业工作及规划完成情况;协调市财政、劳动社保等相关部门,落实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参与制定培训规划及对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参与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和对学员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等。(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提供劳动力的用工信息,参与对培训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查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系就业单位,指导学员就业。参与学员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负责维护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等。(六)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其所能为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搞好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及管理要求。项目实施期为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培训单位在完成培训和学员就业安排任务后,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向市及所在区农转办报送自查总结,以备检查验收。在2个月内,分别由市、区农转办牵头,组织财政、劳动社保等有关部门对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抽查结果达到要求的,农转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抽查与提供情况不符,扣除相应比例的培训补助,如其比例达到15%以上的,将取消相关培训单位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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