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能否凭公司大股东出具的结算单向该公司主张债权
□ 李张平 控股法人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出具了结算单,债权人能否依此作为结算依据,向该公司主张债权呢?近期,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控股股东代表公司对外行为而引起纠纷的案件,最终该对外行为被确认有效,从而使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讨债方得以顺利维权。 2013年7月15日,某设计公司与邯郸XX地产公司(下称邯郸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由该设计公司负责为邯郸公司承建的某酒店提供室内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图纸设计,并向邯郸公司提交了室内设计项目设计文件。河北XX地产公司(下称河北公司)系邯郸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设计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该项目尚有493000元服务费用未支付给设计公司。设计公司多次催要设计费,邯郸公司拒绝支付,设计公司于2017年5月将邯郸公司诉至法院。邯郸公司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结算单由河北公司出具,不代表本公司,应由河北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控股法人股东向债权人出具结算单的行为,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合法事由?该结算单能否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本案中,河北公司作为控股法人股东代表邯郸公司向设计公司出具结算单,设计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河北公司具有代表权,因此,河北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河北公司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应视为设计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邯郸公司主张了债权,诉讼时效因此被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邯郸公司应当依据结算单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最终,法院判决:控股股东享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控股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做出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民事行为,所以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的对外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邯郸公司应当支付拖欠设计公司的设计费49300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控股股东享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本案法人控股股东,可以依据其享有的股东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间接控制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经营决策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控股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做出与经营有关的法律行为,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最终通过诉讼讨回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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