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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写错字意图偷改协议无效-【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3:49:01 阅读: 来源:塑料网厂家

不满借贷利息和违约金过高,曾某在写借条时,故意将借条上的“玖”字写成“仇”字。5月23日,从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曾某及其妻子刘某一次性归还熊某借款2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初,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曾某夫妇找朋友熊某多次借款,共计23.5万元,借期半年,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曾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熊某要求曾某写下借款金额为29万元的欠条,同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到期未还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

因曾某当时资金周转困难,还不起该笔款项,但又不满熊某计算利息和违约金的方式,所以在补充协议上,曾某故意将借条上的“玖”字写成“仇”字,以发泄心中怨恨。协议签订后,曾某夫妇仍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熊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熊某和曾某夫妇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熊某要求曾某夫妇归还借款29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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